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21执12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27392.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2527392.17元范围内对桓台县付坡嘉苑18#、19#、20#、21#住宅楼及地下车库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19元,由被告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554411.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5月12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0年5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7月22日,线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淄博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桓台县××楼××、××、××、××、××、××、××及××楼××号,因系轮候查封,故暂不能处置。另经查明,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暂无履行能力。 4、2020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20年10月20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尚未履行标的为2554411.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甘丽静
书记员  伊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