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505民初3643号
原告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舜公司)与被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汇宇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对反诉合并予以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4日、2021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飞飞、黄倩倩,汇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王希建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宏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飞飞、黄倩倩,汇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王希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宏舜公司与汇宇公司订立《消防工程供货施工合同》《技术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一是宏舜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二是宏舜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已经届至付款期限,三是宏舜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四是汇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 关于焦点问题一宏舜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工程款的计算方式,经审查,宏舜公司向汇宇公司提交《投标报价书》后,汇宇公司与宏舜公司签订《消防工程供货施工合同》《技术协议》,对《投标报价书》中约定的消防工程造价1576711.81元,在《消防工程供货施工合同》中约定为96万元。由此可知,双方对消防工程的工程款存在一定比例的折扣,即折扣比例为60.89%。宏舜公司施工完成的部分消防工程,按照《投标报价书》进行计算为835164.95元。则按照折扣比例进行计算后,消防工程的工程款应当为508531.94元。防火涂料部分的工程款为918100元,两项工程款总和为1426631.94元。 关于焦点问题二宏舜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已经届至付款期限,经审查,汇宇公司与宏舜公司在《消防工程供货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取得消防部门正式验收报告之前,应当付至工程款的70%,即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998642.36元,已经支付513000元,余款485642.36元应当由汇宇公司向宏舜公司支付。其他款项,因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未届履行期,本院不予支持。汇宇公司占用了应当支付给宏舜公司的资金,给宏舜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应当向宏舜公司支付利息。宏舜公司提交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能够证实涉案工程已经于2018年12月4日经过东营鲁消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则汇宇公司应当自2018年12月5日起向宏舜公司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对于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损失,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焦点问题三宏舜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经审查,按照宏舜公司向汇宇公司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其应当施工的消防工程造价为1576711.81元。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按照《投标报价书》计算为835164.95元,未施工的工程造价为741546.86元。宏舜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供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全部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向汇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且本案双方在《消防工程供货施工合同》《技术协议》中约定消防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应当由宏舜公司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宏舜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汇宇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据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四汇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经审查,按照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供货施工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宏舜公司逾期交付、安装设备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按照工程合同总金额的3%计算违约金,即(960000元+918100元)×3%=5634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日,宏舜公司向汇宇公司提交《投标报价书》,提出汇宇资源利用产业园一期消防工程投标总额1576711.81元。2017年7月8日,汇宇公司(甲方)与宏舜公司(乙方)签订《消防工程供货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东营市垦利区,甲方将汇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一期消防工程项目委托给乙方承揽。工程地点为东营市利津县刁口乡滨海工业园。工程包括消防工程和防火涂料,其中消防工程96万元,技术参数详见技术协议;消防涂料施工单价25元/㎡,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30000㎡,技术参数详见技术协议;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防火涂料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结算方式及期限:人员、设备、材料进厂后付总合同款的30%;工程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收到等额增值税发票后付总合同款的40%;工程全部完成,取得消防部门正式验收报告,收到剩余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付总合同款的25%;余5%为质保金,12个月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成后一次性退还)。设备验收、密码交付:货到甲方公司后,甲方按乙方发货清单对设备外观质量、数量进行检查。违约责任:若乙方所供设备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在7日内换货完毕,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不合格设备金额的10%支付损失赔偿金;乙方逾期交付、安装设备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本合同项下设备交付齐全之日止,支付违约金后乙方仍需履行合同向甲方交付设备;如逾期10天仍未交付设备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及其利息。 2017年7月5日,汇宇公司与宏舜公司签订《技术协议》,约定施工时间为45天,协议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达到设备运行条件,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关于包验收的约定:根据东营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利津县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负责整个项目消防工程的报审、报批、施工、竣工验收,及时向甲方提出开工报告书、施工进度计划表、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通知;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规范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通过。消防工程在办手续、施工、验收、备案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属于乙方施工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原有消防安装工程由乙方协助验收;乙方安装工程以外的部分(水、电、建筑等)需要检测验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协议签订后,宏舜公司组织进行施工。其中消防涂料工程施工面积为36724平方米,每平方米25元,计款918100元;消防工程按照宏舜公司向汇宇公司提交的《投标报价书》进行计算,计款835164.95元。汇宇公司向宏舜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513000元。 上述事实,有宏舜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消防工程供货施工合同》1份、《技术协议》1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1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1份、录音5份、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执行通知书1份、报告财产令复印件1份、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微信聊天记录1份、工程量明细表1份、《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1份、光盘1份及消防验收所需要的材料1份、证人崔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汇宇公司提交的《投标报价书》1份、《消防工程供货施工合同》1份、《技术协议》1份、邮箱发送信息打印件8份、工程量清单1份、录音光盘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一、被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5642.36元及利息(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以485642.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485642.36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反诉被告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6343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418元,由原告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85元,由被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03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157元,由反诉被告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3元。反诉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反诉被告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扈亭河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盖晓楠
书 记 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