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591民催28号
申请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票面金额人民币××元、出票人××公司、收款人××公司、出票日期20××年××月××日、到期日期20××年××月××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