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91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宏舜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执18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