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秋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1801号之二
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秋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