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秋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1800号之二
原告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秋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