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3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与鲁泰大道路口。
被执行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路**楼**。
本院(2012)张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