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茌平县恒宇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23执178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佃峰,经理。
被执行人:茌平县恒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茌平县恒宇纺织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7,33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为申报财产罚款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审判员周民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