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2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626执4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天地缘实业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89,117.00元,已执行0.00元,尚欠189,117.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成东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