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杰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捷杰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天津金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5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捷杰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甲1号1幢三层东区3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金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6号。
法定代表人:胡延礼,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的调查和现场查看,被执行人原注册经营地经其他法院依法拍卖,该公司有众多涉诉案件未履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猛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蒋金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