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26民初568号
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证据欠缺,需进一步补充证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实际预缴案件受理费738元,剩余713元退还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