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蔚县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26民初509号
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蔚县金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证据欠缺,需进一步补充证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蔚县鑫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