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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726民初1007号
***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翟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世富
书记员 郑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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