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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迈科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民委员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迈科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兴福镇城外**红绿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 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镇红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上诉人山东迈科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民委员会、林州市**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5民初3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东迈科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2022)鲁1625民初3583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针对本案受理时间,**县人民法院先于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本案应由**县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可知,对于当事人的起诉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2022年8月25日,上诉人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提交本案立案申请,该立案申请于2022年8月26日审核通过。即**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应为2022年8月26日。而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才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从其起诉时间,还是法院受理时间,均晚于**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因此,本案应由**县人民法院管辖。2.法院对于案件的受理时间应当以法院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为准,而不应以法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准。除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立案诉调对接及网上立案的意见》的答复情况中亦答复:对于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外,都可以网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因此,无论是当事人选择现场立案还是网上立案,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都会提供无差别的诉讼服务。实际上,当事人无论选择网上立案还是现场立案,其享受到的诉讼权利应当是一致的,法院的受理情况均应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为起算时间点。案件受理通知书是法院告知当事人对其立案申请已受理的告知性文件。实质上,法院审核通过后就意味着对立案的受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应受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做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虽然,并未对通知当事人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人民法院不应以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时间为“立案”时间。3.上诉人提起本案立案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若认为**县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违反法律规定,于法无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县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8月26日审核通过。退一万步讲,即便审核通过不意味立案,而是意味着符合受理条件。那么,**县人民法院最晚亦应于2022年9月2日前立案。综上所述,一审裁定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民委员会、林州市**镇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山东迈科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系要求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民委员会、林州市**镇人民政府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山东迈科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山东省**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关于先诉管辖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诉前调解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起诉时间作为处理先诉管辖争议的依据;”依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法院非先诉法院错误,本院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5民初35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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