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祥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明雄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祥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928号
原告:武汉市***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贺文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汉口北大道**第******div>
法定代表人:黄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市***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武汉市***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元(已减半),由武汉市***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迎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