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92执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安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莱阳市旌阳路**。
法定代表人:隋建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工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92566354。。
法定代表人:蹇兆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安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莱阳市安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392执66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