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民终2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宇,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刘家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苏雪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聚港,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华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
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2-5轴7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川,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华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3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向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预交,超期后交纳上诉费9,1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人民币9,170.00元,因超期交纳予以退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广平
审判员 宋艳华
审判员 张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闫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