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203民初455号
原告:***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刘家村村男。
法定代表人:苏学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聚港,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华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5轴**。
法定代表人:王小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华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黑龙江省华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明确住址,属于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8.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彦红
审判员 谭永辉
审判员 段泽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隋桥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