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3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山东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理人:苏学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聚港,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756349229X,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1269815374,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庆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2900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3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中黑龙江省华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予以扣划31200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孙祎男
审判员 岳微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宫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