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华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惠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502民初8181号
原告:山东华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刘家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惠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
法定代表人:赵长辉,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华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耐火材料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惠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惠辉生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能耐火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回原告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保证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因被告组织其公司1x25MW生物质发电项目中的锅炉耐火材料招标,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向被告电汇投标保证金5万元,后被告一直没有确定中标单位,且该项目停滞至今。被告继续扣留原告保证金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诉至本院。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招标文件一套,拟证明被告组织项目的招标,原告有投标意向并购买招标文件,同时依据该招标文件交付投标保证金;证据2、原告投标文件一套,拟证明原告依据被告的招标文件制作该投标文件,投标报价246万元,投标保证金5万元;证据3、澄清函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附有5万元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的澄清函,载明招标内容保证金金额以及参标人员的情况;证据4、电汇结算凭证一份,拟证明2011年7年22日原告作为申请人向被告为收款人农业银行对公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合法真实,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组织其公司1x25MW生物质发电项目中的耐火材料招标,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向被告电汇投标保证金5万元,后被告一直没有通知原告参加投标,未确定中标单位,亦未退回原告的招投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参加投标,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占有该保证金,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退换保证金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聊城市惠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华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6%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