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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1102民初2626号原告:山西海汇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凯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石峰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腾飞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南省湘乡市龙洞乡瑶湖村第六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海汇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腾飞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海汇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薛雨忠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任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