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3民初1508号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市多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327067725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多元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