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广州浦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初2822号
原告: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7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浦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90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广州浦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本院认为,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是本院(2019)粤01破176号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因此,原告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且破产企业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破产企业广东南方富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