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30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之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泰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顺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逸赢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昕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浦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智维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政新东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91,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甲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泰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顺源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逸赢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昕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浦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智维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华政新东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市甲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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