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3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泰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昕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顺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逸赢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浦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智维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华政新东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甲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泰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任我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昕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顺源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逸赢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浦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智维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华政新东山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市甲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9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