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春雨。
被执行人:苏州广测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方。
申请执行人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广测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广测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9949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49元,合计3029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广测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2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