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华纳工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清申50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625号(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回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华,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华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50号5栋10502室。
法定代表人:姜燕青。
申请人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木兰电子公司”)以被申请人西安华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纳工贸公司)已于2014年1月16日被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华纳工贸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听证公告。受疫情影响,本案以线上视频形式进行听证。木兰电子公司、华纳工贸公司按时参加听证。
木兰电子公司称,华纳工贸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被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已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依法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华纳工贸公司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木兰电子公司对华纳工贸公司享有债权,但华纳工贸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故木兰电子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华纳工贸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华纳工贸公司对木兰电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华纳工贸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经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50号5栋10502室。法定代表人为姜燕青,股东为姜燕青、李婷、雷扣养,持股比例分别为60%、20%、2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钢材、建筑材料、机电设备、能源机械设备、金属材料、矿石、农副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消防设备及器材的批发、零售;农业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国家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及专控、禁止项目)注册号:610100100082790。另查明,2014年1月16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华纳工贸公司不接受年度检验,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吊销华纳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又查明,木兰电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华纳工贸公司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碑民三初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西安华纳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7640.70元。华纳工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西民三终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华纳工贸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被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已经出现,但华纳工贸公司未依法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木兰电子公司是华纳工贸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木兰电子公司申请对华纳工贸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主体适格,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受理。且华纳工贸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苏州木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西安华纳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呼延静
审判员 韩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雍一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