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4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远瞩。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8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784.1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支付了21437.6元,扣除执行费用215.52后的21035.08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其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收条及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8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8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林进嘉(兼)
书记员 刘 浩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