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1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南侧长富金茂大厦**楼1502-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34000。
法定代表人:王远瞩,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晶晶,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梅,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3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兆航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引用《劳动合同》第九条,但被上诉人并未与上诉人签订其作为证据提交的《劳动合同》。此外,被上诉人已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追偿上诉状中所称安全事故所垫付的工伤费用。
上诉人兆航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6000元;2.无需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9104.83元,仅需支付2020年5月工资差额2013.32元;3.无需支付律师费1666.12元;4.**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一、兆航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9104.83元;二、兆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6000元;三、兆航公司支付**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4569;四、兆航公司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997.7元;五、兆航公司支付**律师费1666.12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兆航公司已缴纳),由兆航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一是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问题;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问题;三是房屋占有费及水电费问题;四是律师费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考核不达标,故此上诉人有权扣除绩效工资。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用工主体的管理方,对其上述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该制度已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本案劳动者存在考核不达标的情形等,上述待证事项缺一不可。一审时上诉人仅提交《仓储项目分部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及补充管理规定,未完成上述列明的待证事项,故此一审认定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以劳动者严重失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上诉人重大经济损失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其上述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该制度已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本案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等,上述待证事项缺一不可。对于此项争议焦点,一审也作为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一审在对相关事实予以查明后进行了详细分析。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说理部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故此本院不再赘述。上诉人二审时未提交新的证据,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本院认为一审对此项争议焦点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对于第三个问题,上述费用上诉人在仲裁时未提出,在一审时才提出,审查上述费用的性质,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列明的劳动争议事项,故此本院不予处理,上诉人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第四个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一审判决按照劳动者在诉讼阶段的胜诉比例对劳动者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兆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卫新
审判员 郭 成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