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10161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34000。
法定代表人:王远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茂渊,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朱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欣欣
书记员崔新梅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