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南侧长富金茂大厦1号楼1502-1503。
法定代表人:王远瞩,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10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一、原审裁定依据事实有误,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在沈阳,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也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二、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沈北新区中国移动仓库是被上诉人开办单位所在地,且该公司负责人也承认该情况,上诉人的考勤地点均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里的管辖条款无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本案应当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深圳市兆航物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依据上诉人提供的打卡记录载明上诉人的工作地址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即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沈北新区,故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1016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丹
书记员杜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