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3531号
申请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科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CJG9K1E。
法定代表人:孙林帅,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杨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0603152XC。
法定代表人:耿跃华,经理。
申请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修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周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