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

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3531号之一
原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科翔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孙林帅,经理。
被告: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杨兰村。
法定代表人:耿跃华,经理。
原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修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周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