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财保523号
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住址地淄川区双杨镇杨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0603152XC
法人代表:耿跃华,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3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735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755元,由申请人山东博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光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