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21号
原告:*家强,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山东美佳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太极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9196272F。
法定代表人:刘金学,总经理。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26288217。
负责人:王欣,行长。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4XAAON。
负责人:张华泽,行长。
原告*家强与被告山东美佳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家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饰装修欠款1596344.4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的名义与被告二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为被告二装饰被告三位于东营市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的办公场所。同时,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工程施工风险承包合同书,进一步确认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现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完全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被告二、三尚欠工程款1596344.45元未支付。因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被告二、三应当直接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山东美佳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山东美佳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装修合同之后,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原告*家强施工,双方于2015年9月5日签订《工程施工风险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涉及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向恒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案的审理管辖权应在淄博市恒台县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交至有管辖权的淄博市恒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家强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审查,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涉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风险承包合同书》约定发生纠纷后协商不成可向恒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违反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案涉装修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美佳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美佳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