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363号
原告:山东美佳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学,总经理。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负责人:王欣,行长。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张华泽,行长。
原告山东美佳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美佳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美佳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金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