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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舍意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子中、**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302民初8077号
原告:惠州市舍意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南岸路133号第一栋。
法定代表人:陈世宁。
委托代理人:林伟科,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中,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二:***,女,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原告惠州市舍意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8日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舍意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惠州市舍意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2017年初,被告**中、***找到原告的业务代表张惠平,请求我司为其位于惠州市××湖花园××小区××单元××屋××房进行室内装修。由于被告与原告的业务代表张惠平有亲戚关系,双方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由原告为其房屋进行室内装修。随后,原告即按被告的要求,为其房屋提供装修。2017年6月23日,被告**中向原告的业务代表张惠平转帐支付了装修款人民币3万。由于被告的资金不足,装修断断续续。2018年4月19日,被告将位惠州市××湖花园××小区××单元××屋××房,出售给第三人陈燕珍,房屋买卖时,装修工程进行到一半,工程施工未完工。2018年4月20日,在原告的办公室,在原告业务代表张惠平的主持下,卖方***、**中,买方陈燕珍,居间方惠州市金杯惠实业有限公司三方达成了房产买卖及居间补充协议,三方确认卖房还欠装修公司装修款捌万元(80000元)。装修欠款由卖方支付,卖方同意从购房尾款中扣除捌万元交给中介方,由中介方代卖方付给装修公司,如买方还需装修或购买其它材料,费用由买方个人承担。因被告是通过银行贷款,被告在收取了银行发放的资金后,一直没有支付该装修款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的房屋进行了施工,双方已经就工程款的结算进行确认,并确认了支付方式。被告在收到银行的资金后,拒不支付装修尾款,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人民币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自起诉之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装修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惠州市舍意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称被告**中、***于2017年初找到原告的业务代表张惠平,请求为其位于惠州市××湖花园××小区××单元××屋××房进行室内装修。原告称其业务代表张惠平与被告有亲戚关系,双方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约定由原告进行室内装修,原告也按被告的要求,为其房屋提供装修,被告在2017年6月23日向原告的业务代表张惠平转帐支付了装修款人民币3万,由于被告的资金不足,装修断断续续。
原告提交的《定金收据》、《个人贷款合同》、银行流水、不动产权证显示,2018年4月19日,被告将位于惠州市××湖花园××小区××单元××屋××房,出售给案外人陈燕珍。原告称房屋买卖时装修未结束。原告提交的《房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补充协议》显示,被告***、**中,买方陈燕珍,居间方惠州市金杯惠实业有限公司三方达成了房产买卖及居间补充协议,三方确认被告还欠装修公司装修款八万元,装修欠款由被告支付,被告同意从购房尾款中扣除八万元交给中介方,由中介方代被告方付给装修公司,如买方还需装修或购买其它材料,费用由买方个人承担。原告提交了报销单、沙石采购单、门采购单、工人工资领取表、工程用款明细表,证明原告为××湖花园××小区××单元××屋××房实际施工所采购的装修原材料、工人工资。原告称银行贷款直接将购房款直接支付给被告,被告未支付原告装修款。原告提交的《证明》显示,中介方惠州市金桥惠实业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应支付装修款八万元给原告,后银行贷款直接将购房尾款支付给被告,现被告拖欠原告八万元未还。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惠州市舍意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房屋室内装修与被告**中、***达成合意,原告依约为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故被告应按约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根据《房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三方确认本案被告还欠装修公司(即本案原告)装修款八万元,装修欠款由被告支付,被告同意从购房尾款中扣除八万元交给中介方,由中介方代被告交给原告。现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交了《房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补充协议》及《证明》,且其所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自起诉之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装修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未能提供充分根据,故本院对利率进行调整,被告应以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逾期装修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同时也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惠州市舍意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人民币80000元。
二、被告**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舍意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装修款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由被告**中、***全部负担。被告**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的诉讼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珠乔
审判员  龙伟永
审判员  陈希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惠文
书记员曹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