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1执保482号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876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10045114062。
法定代表人:盖红旗,镇长。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5民初2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在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坨支行账户********中存款130万元,期限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