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1执保510号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876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10045114062。
法定代表人:盖红旗,镇长。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5民初29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在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坨支行账户9××××4中存款13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在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坨支行账户9××××4中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