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荣瑞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荣瑞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6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周商初字第255号
原告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荣瑞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瑞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6.50元,由原告淄博市周村华洋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雪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耿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