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健(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翼健(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艾可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2执1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翼健(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郑素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麒,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德良。
申请人翼健(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46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人翼健(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金、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1,151.17元及保证金利息、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仲裁费人民币1,215元,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决生效后,因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权利人翼健(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55.49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除有银行存款人民币7,225.14元(已依法扣划)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翼健(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翼健(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沪贸仲裁字第467号仲裁裁决、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翼健(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沪贸仲裁字第46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松青
审判员  袁黎明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双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