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民初2001号之二
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7839989A。
法定代表人:李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街道华中西路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2MA2W5CNEOY。
法定代表人:童云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双墩路801号海通医药物流园23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WQKC61X。
负责人:潘强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06元,减半收取计70353元,由原告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孟凡涛
书 记 员  魏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