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25民初1693号之一
原告:安徽诚聚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泥汊镇日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TNXQH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双墩路801号海通医药物流园23号楼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11MA2WQKC61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街道华中西路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2MA2W5CNEO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诚聚星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安徽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现原告安徽诚聚星铝业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安徽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安徽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故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诚聚星铝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诚聚星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3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63元,由原告安徽诚聚星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