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737号
原告:***,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上海市崇明现代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丹
书 记 员 管奕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