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中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6682号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2号16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2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聚训村258号(上海市崇明现代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