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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市科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中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0469号 原告:**,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科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中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科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中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