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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1878号之一
原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0799058H,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腾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婷,职员。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91Y5887,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校场坡村2组1幢1单元4楼402。
负责人:柯尊宏。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82831K,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号楼9层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飞。
原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004元,由原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鸣燕
审 判 员  许 标
人民陪审员  何凤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俞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