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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思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3民初68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省普思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社区九组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MA44PGA0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号楼9层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82831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6月8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普思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既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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