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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丛台区锐达线缆经销处、河南中晶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7民初1130号之二
原告邯郸市丛台区锐达线缆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邯山街新邯被商城。法定代表人张喜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该单位职工。
被告河南中晶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内黄县西环路中段路东。
被告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西三环。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丛台区锐达线缆经销处与被告河南中晶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丛台区锐达线缆经销处于2022年4月2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区锐达线缆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7.81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区锐达线缆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中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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