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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6807号
原告: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安阳高新区和创五金交电市场4排5号。
经营者:杨晓博,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负责人:程红伟。
被告: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4层25号。
法定代表人:宋钟磊。
被告: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号楼9层3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飞。
原告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与被告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22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申请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华之源实业有限公司22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原告安阳高新区凤达电线电缆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燕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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